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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6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无业,住深圳市宝安区**栋**。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在**地产工作,住深圳市南山区**栋**。2019年5月28日因殴打他人、威胁人身安全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寻找毒品货源,称愿以人民币29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700克,先由赵某某联系上家提供样品。同年6月26日,赵某某告知陈某某已联系邓某某(另案处理)邮寄4克海洛因样品至深圳。同年7月7日,赵某某通知陈某某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B区中通快递营业点取货,陈某某到达上述地址后即被民警抓获,涉案海洛因亦被缴获。当日,赵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海洛因重1.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快递包裹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缴赃经过,陈某某京东、淘宝交易记录截图,陈某某、赵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刘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公(司)鉴(毒)字第[2019]07038号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对赵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陈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抓获、讯问过程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堃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含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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