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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4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本案于2020年5月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庄。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时任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室外施工主管的被告人赵某某,安排公司施工员陈某某负责修复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三联村和记黄埔地产(广州增城)有限公司住宅项目第三期3区幼儿园旁一地下污水管道。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工地指挥管道工人叶某某、彭某某进行施工,过程中,工地发生塌方事故,造成叶某某、彭某某被坍塌的泥土掩埋,经紧急抢救仍不治身亡的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基坑挖掘区域为沙质回填土、排污管内贮藏大量积水及有地下水渗出等危险因素,没有采取增加支护等有效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叶某某、彭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家属各赔偿23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获得被害人叶某某、彭某某家属的谅解。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自动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证明书、补偿金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5.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云

2020年10月26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赵某某联系电话:131*******;陈某某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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