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48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楼**室。2018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室。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楼**室。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室。2006年3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江苏省大丰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0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吸毒行为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11月因吸毒行为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9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甲、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吴某甲、候某某、束某某等人在本区**镇**路**号星今夜谭KTV888包房唱歌娱乐时,陈某甲要求赖某某敬酒引起吴某甲不满后双方发生矛盾,后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甲、倪某某对吴某甲实施了拳打脚踢或用玻璃酒杯、酒瓶扔砸等殴打行为致吴受伤,并致劝架的候某某、束某某受伤。经鉴定,吴某甲因外伤致面部多处裂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其右额顶部头皮裂创、右耳廓创、右手背裂创,已分别构成轻微伤;候某某因外伤致左前臂裂创、左手背裂创伴左环指伸肌腱部分断裂,已分别构成轻微伤;束某某因外伤致左环指屈指深肌腱断裂,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甲接民警电话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甲经多次讯问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被害人吴某甲、候某某、束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赖某某、吴某乙、肖某某、白某某、周某某、孙某乙、汪某某、孙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同案关系人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5.现场照片;6.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7.公安机关《工作情况》;8.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材料;9.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甲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甲系恶势力团伙,上述四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善敏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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