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住河南省洛阳市**县**村,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8月17日-8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和谷某某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在青海省西宁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以谷某某为法人的**公司(公司地址位于西宁市城北区**路**号)。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为**公司提供资金周转及扩建生产规模,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同案犯陈某乙(已判刑)、范某某(在逃),向社会公开承诺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合同当月即可获得高息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陈某丙等74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33万元。赃款由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范某某提走。
被告人赵某某系于2019年5月8日到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主动投案。
被告人陈某甲系于2019年4月14日被河南省伊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证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委托保证担保合同书、借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认定函、投资款交款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齐某某、惠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等74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陈某乙的供述;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3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菊梅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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