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8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91********,满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社**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林某某(未归案)伙同黄某甲(未归案)、曾某某(未归案)、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方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宝龙社区1幢2单元1605市、晋江市“格林春天”小区一期1号楼2904室、晋江市安海镇鸿塔小区B5-1405等地组建“吉祥”赌场工作室,与境外赌场合作,在社交APP“潮信”软件中组建赌博群,以网上直播方式连接境外赌场,组织赌客参赌押注,并使用“K”计分软件为赌客结算输赢。其中,林某某为老板,负责工作室全面工作。黄某甲、曾某某、被告人赵某某为财务,负责给赌客充值赌资、结算输赢。被告人陶某某、方某某为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赌客下注、吃赔输赢情况,转发赌博直播视频链接等工作。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该工作室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380779元。工作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方某某领取固定工资,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被告人陶某某非法获利2.6万元,被告人方某某非法获利2.6万元。
2020年8月2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从被告人赵某某支付宝账户内扣押赌资137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辉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微信账号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方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方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方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方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东泳
检察官助理:钱卓艺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方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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