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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靳某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6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2017年1月9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的侄子赵某乙驾车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路边倒车时,碰撞到徐某某在此修理的工程车,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某到场后,持砖头对徐某某、齐某某、徐某某进行殴打,致徐某乙头部外伤反应、头部软组织挫裂伤、左食指挫伤,徐某某头部外伤反应;多处软组织挫伤,齐某某头部外伤反应、面部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徐某乙、齐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对方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2、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靳某某在尤某某承建临沂市兰山区**村**家电有限公司钢结构大棚工程后,多次至施工现场以拉电闸、恐吓工人等方式阻挠施工,同时以该村工程必须由其承建,否则禁止施工相威胁,向尤某某索要现金16万元。

3、2018年11月30日21时许,赵某丙因本村村民赵某丁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的微信群内辱骂其妹夫靳某某,遂电话将赵某丁约至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饭店,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赵某丁发生口角,并对赵某丁进行殴打,将赵某丁手机摔碎,致赵某丁左侧第2、7、8、9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赵某丁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手机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许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赵某丁人的陈述;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靳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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