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汉族,初中文化,**省**市人,农民,住**市**镇****村****棚*组。曾因盗窃罪,于1996年8月20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2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汉族,小学文化,**省**市人,农民,住**市**镇**村**屯*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在**县**镇****厂家属楼后栋*单元***室盗走人民币1,500.00元、带有黄金貔貅红珠手串一条、黄金小圆珠手链一条、银手镯一只、圆箍形金戒指一枚、带有心型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饰品总价值人民币9,689.00元。
2、****年*月**日**时许, 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在**镇农业银行****所家属楼前栋*单元***室盗走人民币2,000.00元、一包半口罩。经鉴定,被盗口罩价值人民币36.00元。
3、****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在农安县****楼*单元***室盗走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共参与盗窃三次,盗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3,425.00元。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冷某某、张某某、曲某某陈述;
(3) 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鹤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