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齐建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楼**号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楼**号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街**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期**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5日、11月21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7月7日、10月6日、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宋某某接触到网络赌博微信群,通过“安某某”(网名)的介绍,赵某某、宋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用来投注、开奖、结算的“机器人”赌博软件,利用“北京赛车”网络游戏开奖信息进行赌博。三人陆续建立新世纪系列微信群、快乐大本营系列微信群。由宋某某、马某某拉人入群或者发布报账信息,由赵某某与上线“安哥”结算、转账,入群者通过“机器人”在群内下注赌博。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李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被拉进上述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赌资累计110余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在龙江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6月8日到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赌博微信群明细情况表、抓获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宋某某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微信群,提供赌博软件、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向恒
2019年12月31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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