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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马某甲聚众赌博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市**镇,现住**市**街****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4月26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市**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9月2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光天,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涉嫌赌博,分别于2020年1月3日、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月4日、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和被告人赵某某单独或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在珲春市四中南门对面一楼门市房,组织许某某、翟某某、姜某某、范某某、王某甲、常某某、朴某某、高某某、梁某某、郎某某、穆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张某乙、邹某某、刘某乙、张某丙、黄某某、陈某某、张某丁、孔某某、董某某、隋某某、何某某等二十多人进行赌博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入境记录、破案、抓获经过及其他书证;

2.证人许某某、翟某某、董某某、姜某某、隋某某、何某某、范某某、王某甲、常某某、朴某某、高某某、梁某某、郎某某、穆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张某乙、邹某某、孔某某、刘某乙、张某丙、黄某某、陈某某、张某丁、马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香丹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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