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号,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2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在河南省孟津县**镇**施工工地,工地厨师赵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和工人高某某预谋后,在1月22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工人高某某,将工地的槽钢等钢材装入赵某某的汽车,赵某某将盗走的钢材拉回自己家中;1月24日早上,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作案;1月24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再次用赵某某的黑色长安车牌号为豫******的越野车盗窃钢材,当被告人赵某某在用汽车运送盗窃的钢材时被工地工人当场抓获,该二人对多次盗窃钢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二人三次盗窃的钢材共计420公斤。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孟价认字【2019】第0010号认定被盗窃的420公斤钢材价值924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基本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领条、谅解书和被盗现场照片、称重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和被盗钢材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均属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退赃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 朴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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