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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高某某等11人聚众斗殴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经理、**公司董事长,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组。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8月1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陶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人,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8月2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工人,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8月2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人,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佟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人,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乡,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人,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8月2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工人,出生地辽宁省盘锦市**区**社区,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金山**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人,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苏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工人,出生地内蒙古**牧场,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人,出生地辽宁省黑山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乙(曾用名:赵某丙),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工人。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吴某某、赵某甲、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孙某某、赵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上列11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台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故与梁某某发生矛盾。梁某某的司机姜某某得知此事后,便与宋某某跟踪赵某某车辆。次日,姜某某又纠集宋某某、杨某甲、郭某某等多人携带铁管等分乘马自达、路虎、皇冠、凯美瑞等车辆,在台安至桑林公路上跟踪、追撞由赵某丁驾驶的赵某某车辆。晚6时许,当车行至**牧业附近时,赵某某见姜某某等人的车辆继续跟踪自己,便打电话给其公司的工人佟某某,称“有人追杀我,看谁在公司,领人出来”。被告人佟某某接到赵的电话后便召集公司院内的工人被告人陶某某、吴某某、赵某甲、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已死亡)等人持铁管等从公司出来接应。此时,赵某丁驾车驶入**公司院内,赵某某在车内见追赶自己的车辆未进院调头离去,便与赵某丁驾车调头追赶跟踪自己的车辆,追至公司东侧约500米处公路上将马自达轿车追上并别停。被告人赵某乙驱车赶到,在赵某丁的示意下将其车别停至马自达车的前侧。随后赶到的陶某某、吴某某、赵某甲、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孙某某等手持铁棒对该车以及车内的人员进行砸打,将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等处砸坏,车内人员不同程度受轻微伤。经价格鉴证,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860元。此时跟踪赵某某的郭某某坐车逃离后又乘出租车返回现场,赵某丁、陶某某、吴某某、赵某甲、孙某甲等对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及郭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将二人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系双眶内壁骨折,轻伤一级,右侧第十肋骨骨折,轻微伤。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吴某某、赵某甲故意伤害作案1起,故意毁坏财物作案1起;被告人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孙某某、赵某乙故意毁坏财物作案1起。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台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陶某某、吴某某、高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到台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 到台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到台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到台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到台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赵某乙于2019年9月9日到台安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初,赵某某赔偿梁某某一方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情况说明、调解书、住院病历、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 证人:姜某某、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吴某某、赵某甲、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孙某某、赵某乙的供述;

5.​ 同案犯赵某丁、孙某甲的供述;

6.​ 现场指认照片及现场示意图;

7.​ 价格鉴证结论书及委托书,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又纠集多人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吴某某、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又共同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吴某某、赵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孙某某、赵某乙共同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佟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孙某某、赵某乙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安 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吴某某、赵某甲均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孙某某、赵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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