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5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楼**单元**,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街**高层**单元**层**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8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楼**单**,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街**高层**单元**层**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因物业在电梯内安装显示屏未经业委会同意为由,在万柏林区**街**小区高层**单元电梯内,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从家里取得的羊角锤将电梯里安装的一台智能云梯显示器设备故意砸坏,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坏的智能云梯显示器设备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于2020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指认照片、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询问笔录等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的讯问笔录等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冲

2020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