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0********,汉族,专科文化,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80********,汉族,本科文化,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村**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2月5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2019年2月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15时许,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安置点工地,被害人刘某某在清理工地2号楼楼层内的钢管和模板时,由于2号楼的安全网及安全护栏被拆除,刘某某从10层不慎坠楼死亡。经驻马店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工地项目部经理,被告人麻某某作为工地项目安全员,王某某作为工地项目现场施工领工,三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另查明,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项目部与被害人刘某某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麻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所负责的施工现场由于安全设施缺失,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三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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