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美团外卖员,住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村**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01月0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0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01月0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骑摩托车至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朗湾公寓门口,通过摩托车拖拉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白色“爱立新”牌踏板式两辆摩托车盗走,随后黄某某将盗窃车辆销赃1500元人民币,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2020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骑摩托车至重庆市南岸区二塘路66号附近,通过摩托车拖拉的方式将被害人苗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老爷”牌踏板式两辆摩托车(路虎款)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50元。2020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骑摩托车至重庆市南岸区金子村252号4单元楼下,通过摩托车拖拉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白色“易鹰”牌踏板式两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元。2020年10月21日10时3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将赵某某、黄某某抓获,并查获被盗的黑色“老爷”牌踏板式两辆摩托车(路虎款)以及白色“易鹰”牌踏板式两辆摩托车,依法进行了提取、扣押,2020年11月23日,民警依法将上述被盗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嫌疑人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100元、苗某某人民币200元、杨某某人民币4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赵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5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 章艳虎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