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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黄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8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组织关系在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下**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南充酷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南充酷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高坪区**小区**区**栋**单元**号,南充酷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顺庆华**办事处**街**号,南充酷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退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熊某某(女,未到案)、李某甲(男,未到案)邀约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等人共同前往四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总部所在地成都考察学习传销模式,学习归来后六人共同预谋、商量在南充市成立分公司以牟取非法利益。因**公司规定成立分公司需多人出资入股,该六人遂邀约李某乙(未到案)、田某某(未到案)、李某丙(未到案)、王某某(未到案)等十余人共同出资,以5000元一股,单人最多认购两股的方式进行出资,并于2017年2月27日(农历2月初2)在南充市顺庆区**巷**号开设南充**科技有限公司门店。2017年4月25日,南充**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公司股东:**集团占股60%,自然人股东:李某甲、赵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共占股40%。2017年8月,因李某甲经营不善,在**公司和所有实际出资股东共同表决的情况下,改由被告人赵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不变。 

南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和熊某某、李某甲等人作为南充**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或隐名股东,采取以买卖**公司内部股权(静态收益)以及发展下线会员获得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动态收益)为诱饵,大量发展下线会员,组织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前述被告人通过广告以及实体店面的方式对外宣称**公司有雄厚的实体产业及各地的多家门店,短期内将成为上市公司,**公司在上市之前将一定的内部员工股权对外开放认购,待**公司成功上市后该员工股可获得丰厚的回报。投资人想要认购**公司的股权,需先交纳一定的门槛费才可获得会员资格(700元、3500元、7000元、1400元、35000元),所交纳的费用越高则能获得更高等级会员资格(对应资金为体验账户、灰领账户、蓝领账户、白领账户),除第一级体验账户可由购买实体店产品方式获得外,其它等级的会员均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在会员交纳费用后则由推荐人或者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公司的会员网站上注册账号,成为会员首先需要在会员系统中购得一定数量的“配发凭证”,该“配发凭证”在**公司系统内部为代币功能,与人民币1:1的兑换比例。在获得“配发凭证”后还需要再次在该会员系统中换购所谓“权益配发凭证”,该“权益配发凭证”按照会员级别从低到高为0.4、0.45、0.5、0.55、0.6依次确定不同的“配发凭证”与“权益配发凭证”兑换比例,投资人在获得兑换后的“权益配发凭证”之后才能最终认购**公司所谓的“权益配发凭证”即股权。**公司同时还设计规则,即该公司的股权价格会在1.4元和2.8元之间浮动,并且只涨不跌,在股权价格上涨至2.8元后,该公司进行所谓的扩股,即让股权价格重新调整为1.4元,但按照之前的2.8元的价格对投资人配发相应数量的价格为1.4元的股权,依次来确保投资人的收益,此种模式为静态增值模式。

在静态增值模式外投资人要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则需要进行动态增值操作,即拉人头新增投资和鼓吹已有投资人增加投资额度,在**公司的会员系统中每名投资人在注册成功后会取得ID账号,并且有3种主要的奖励模式被称为“业绩奖励”,分别是“分享奖”、“团队奖”、“管理奖”。老会员每推荐一个新加入的会员,则可在系统内领取到其被推荐人投资款10%的“业绩奖励”,此为“分享奖”,也被称为直推奖。在**公司会员系统中,每个ID账号下左右两边安插另外两个ID账号,该两个ID账号在系统内部被称为其共同上级账号的1小组、2小组,该种设置意在为“团队奖”、“管理奖”打下基础。“团队奖”也被称为对碰奖,即需以1小组、2小组每日的业绩奖励为基础,再根据1小组、2小组的会员等级以及共同上级的会员等级进行数学计算后确定一个值,该值即为上级会员的“团队奖”。 “管理奖”则是在“团队奖”的奖励基础上,按照不同的会员等级再乘以相应的系数后所产生。“团队奖”和“管理奖”的调整系数同样会因会员等级的高低有所不同,会员等级越高,所获得的奖励则越高。

南充**科技有限公司因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业绩好,先后获得**公司奖励汽车12辆共前述被告人和其他隐名股东使用,其中3辆车已被侦查机关扣押。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集团后台数据进行司法鉴定:被告人赵某某个人注册及使用ID会员账号28个,发展层级人数最高ID帐号为2249,该账号所在层级24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数7396人,涉及层级117层,经过去重后赵某某直接推荐会员ID总数15个、下线ID总数是5282个、吸收会员资金2466720.7元,赵某某从27个ID账号提现违法所得人民币85774元。被告人黄某某个人注册及使用ID会员账号13个,发展层级人数最高ID帐号为281,该账号所在层级22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数50871人,涉及层级170层,经过去重后黄某某直接推荐ID数是15个、下线ID总数33206个、吸收会员资金10621082.3元,黄某某从13个ID账号提现违法所得人民币1328025元。被告人陈某某个人注册及使用ID会员账号48个,发展层级人数最高ID帐号为265,该账号所在层级20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数13425人,涉及层级121层,经过去重后陈某某直接推荐ID数是23个、下线总ID数是2967个、吸收会员资金14368863.19元,陈某某从43个ID账号总提现违法所人民币352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以采用拉人头宣传的的方式向南充市及周边不特定群体宣传**公司所谓的权益份额投资,在投资人注册成为会员后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管理会员,形成了超过3层30名会员的等级关系、下级业务上级获奖的模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年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是1858227****、1899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请注意冻结的涉案银行卡冻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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