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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三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河北省晋州市********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花园**栋**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美庭**号楼**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第1134397 号“**”商标、第1126387号“**”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均处于续展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除垢剂、洗衣用制剂和物料、织物柔顺调理剂等;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第9922938号“**”商标、第9922937号“**t”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洗涤剂、洗衣剂、洗衣粉、织物柔软剂(洗衣用)等。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第7613055号“**”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肥皂、洗发液、洗衣剂、漂白剂(洗衣用)等。**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第7607317号“**”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洗衣粉、肥皂、洗涤剂、织物柔软剂(洗衣用)等。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他人处购买的商品系假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商标、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商标、**集团“**”商标的商品,仍将上述假冒商品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9415元。

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自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的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取利益,仍将上述商品销售给他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3370元,被告人孙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4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假冒**、**、**、**等洗衣液;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

3.证人纪某某、倪某某、陈某某、朱某某、万某某、查某某、周某某、顾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现场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孙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赵某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文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黄某某联系电话1519541****、孙某某联系电话1595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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