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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黄某甲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台山市**中心老板,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台山市台城环市**路**号**卡。201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2016年9月8日释放。2020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台山市**车行员工,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江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开平市**镇**村**巷**号,现住鹤山市**镇**小区**座之3**房。2020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同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开始,吴某暖(已判决)找到伍某兴(原系台山市公安局环南派出所辅警,已判决)让其帮忙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于是伍某兴为了获利,先后擅自伪造台山市公安局广海边防派出所、北门派出所、西门派出所、斗山派出所、田头边防派出所、端芬派出所、山咀港派出所、冲蒌派出所、三八派出所、环南派出所、海侨派出所、白沙派出所公章共十二枚,通过冒用台山市公安局部分民警的账号和密码非法登陆到广东省人口管理工作平台中,将吴某暖通过微信转发给其的客户信息录入,出具《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共162份,并加盖上其伪造的相关派出所的公章,以每份10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售卖给吴某暖从中获利,吴某暖将上述162份《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先后以400至500元不等价格售卖给潘某欢(已判决)从中获利,潘某欢再将上述162份《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以每份个人获得100元报酬,非法以500至600元不等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等多人从中获利。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4月至7月以每份500-600元不等价格非法从潘某欢处购买49份《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后售卖给刘某某等人,共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至7月以每份500-600元不等价格非法从潘某欢处购买45份《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后售卖给邓某某等人,共非法获利4500元;被告人黄某乙于2019年5月至7月以每份500元至750元不等价格从潘某欢处购买48份《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后售卖给田某某等人,共非法获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

2、同案人伍某兴、吴某暖、潘某欢的供述。

3、证人田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曾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电子数据。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黄某乙、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乙、黄某甲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黄某乙、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分别被告人赵某某、黄某乙、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吴佳桐                                    

2020年11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居住在台山市台城环市**路**号**卡,联系电话1392904****;黄某甲住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5565****;被告人黄某乙现居住在鹤山市**镇**小区**座**房,联系电话1802299****。

2.侦查卷宗八册。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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