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021X,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27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1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朝阳地镇等地组织王某某、于某某等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赵某某、黄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人民币340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等书证;于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飞
检察官助理:曹琪
2020 年 7 月 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
2、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
3、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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