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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龙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龙某甲自2015年起来到广西南宁市参与以交钱申购份额的“自愿连锁经营”(也叫“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面20份每份是3300元,申购21份要缴纳69800元。该传销组织以累积份额数来实行晋升模式: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通过银行流水转账特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赵某甲、龙某甲均为总管级别。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6年由欧某某发展到南宁市加入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欧某某伞下人员,赵某甲伞下人员有卢某某、赵某乙、王某甲等人,随着伞下人员的滚动增加,赵某甲很快晋升为总管级别,负责监督管理行业纪律。赵某甲所在的“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员超过三十人,其层级超过三级,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龙某甲于2015年由伍某某发展到南宁市加入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伍某某伞下人员,龙某甲伞下人员有龙某乙、龙某丙等人,随着伞下人员的滚动增加,龙某甲很快晋升为总管级别,负责办理申购。龙某甲所在的“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员超过三十人,其层级超过三级,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某某、王某丁、韩某某、阮某甲、阮某乙、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戊、杜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龙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龙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祥勇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共叁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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