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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串通投标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0日将本案移交于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元市*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25日,广元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异地搬迁建设-成果转化中心及附属工程项目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后,被告人赵某某为从中获利,安排公司员工在网上报名参与项目投标。为保证中标,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广元*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建筑公司进行报名投标、围标,约定向参与围标的公司支付3000元出场费。被告人赵某某委托“小郭”(具体信息不详)统一制作商务部分标书,约定每份标书4000元(小标2000元)。后将标书的资审部分与商务部分合并成完整标书,分别在参与围标的公司电脑上利用该公司的密匙向招标机构上传标书,并制作成标书光盘,在开标前将光盘分发给各公司代表参与投标。最终由参与投标的广元*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6167016元中标。中标后,被告人赵某某以审计结算金额2%的价格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邬某某个人。截至目前,邬某某还未向赵某某支付转包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项目招标相关文件等书证;2.谢某某等11名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组织七家公司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616701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明曦

检察官助理:赵凤龙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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