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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里**号**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7月3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提供身份证等信息材料,在“瘦子”(绰号,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办理了桂林**贸易有限公司、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商贸有限公司、桂林某甲商贸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分别办理了该4家公司的对公账户,账号分别为:工商银行21032680093********、21032154091********、21032680093********、建设银行450501635514********。被告人赵某某将上述4套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获利20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桂林七星区**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明细、个体工商户开户信息查询单及公司登记备案等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李岚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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