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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乡**村**村**号,现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朱某某(已起诉)支付了人民币1500元后,由朱某某从网上通过上家马某某(已起诉)给赵某某购买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经核查,赵某某的资格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菊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同案人朱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希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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