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组,现住该村。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因被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为了帮助杜某某躲避阿城区人民法院和债主的查找,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龙江龙小区的墙上联系做假证的人,赵某某向做假证的人提供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杜某某的照片,并支付对方200元费用,假证做好后由赵某某交给杜某某使用。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房山区被双辽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品行证明等;
2. 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购买假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叙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至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乡振兴村十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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