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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村委**村,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5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民权县**乡**村委南北柏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宋某某家门口北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宋某某、宋某甲、白某某、白某甲言;3、鉴定意见4、书证(道路事故认定书,公证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助理检察员:耿  涛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共69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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