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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赵彩**,女性,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家住文兴乡**村委会,现住曲靖市麒麟区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彩**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赵彩**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13时38分许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该车车厢与被害人丁**由北向南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前行李篮相撞,造成丁**当场受伤倒地,车辆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赵彩**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陈**、母**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彩**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曲恒通[2019]车鉴字第494号、曲恒通[2019]车鉴字第495号;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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