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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98********,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车(属摩托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小杜家南侧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唐某甲发生碰撞,致唐某甲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赵某某已赔偿唐某甲74000元。立案后,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玮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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