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交本院办理,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粤W*****号小型轿车由云浮市云城区**路往**路行驶,行驶至**路段时,与从右往左骑行二轮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查破经过;
2.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
5.鉴定意见;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德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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