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五台县**乡**街**巷**号,暂住太原市**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 30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晋A****1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太原市**区权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晋K****4五星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史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第140108120190000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史某某不承担责任。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太原市**区**路**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375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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