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4********,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照三轮摩托车沿蠡县**村内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蠡县**镇王某甲家门前路段时,与前方行人王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乙受伤。后王某乙于2019年11月15日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继发感染、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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