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E****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桥东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逸。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韩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一级。
2019年5月29日,赵某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2、赵某某户籍信息,赵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口镇组织部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3、证人罗某某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滑)公(物)鉴(伤)字第(2019)576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祁凤丽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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