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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处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10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沿1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34km+450m处,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赵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一款及第二十二条一款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顾磊

检察官助理:詹卓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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