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 198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杭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7时3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杭州市余杭-荆长路由南向北行至五常街道文一社区门口人行横道时,因未停车让行且事发前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赵某某让他人报警并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陈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事故监控视频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建国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