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委**栋**号。1994年11月17日因犯惯窃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0月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A****Y号小型轿车,沿西临快速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陕缝路口处时,与沿该路由西向东行至该路口向北左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陕A****7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相撞后,陕A****Y号小型轿车冲至公路北边沿,与在公路北边候车的杜某某、吴某某相撞,致杜某某、吴某某受伤,吴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吴某某符合多发皮肤擦伤及撕脱伤并休克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第48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某、吴某某均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5、交通事故痕迹检验;
6、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9、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10、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鸣
2017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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