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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5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栏板货车(货箱内载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在巍山县**镇**街村**路K0+350米处时倒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坠入道路东侧山凹,造成李某某、赵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甲、赵某丙、赵某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赵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赵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乙家属、赵某丁及其家属自愿放弃鉴定。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且在车厢内违规载人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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