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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4********,汉族,**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龙市**街**社区**组,住和龙市**街**家园**号楼**单元**楼东侧。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和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吉*****号解放牌小型面包车,沿和南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和南线14公里加30米处时,撞击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甲,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5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和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王立成被钝性物体撞击头面部、胸腹部、双上下肢,造成颅底骨折、多发性助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全身多处擦皮伤与表皮剥脱伤、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说明;

(二)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证人王某乙、边某某、曲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赵丽玉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龙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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