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63********,汉族,初中,个体,户籍地吉林省**市**镇**村,现住该地。2020年03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2曰13时01分,在阿城区蜚拉公路胜祥村道口处,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吉AP****号(吉A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蜚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实施超越前车时,与由南向北向西左转弯的被害人许某某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许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许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枕骨大孔与颈环分离脱位,颈髓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哈尔滨交警支队阿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许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许某某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叙
2020年0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榆树市土桥镇土桥村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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