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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园**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持逾期未换证的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辽B****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市金州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0km+400m路段时,撞同向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隋某某,造成车辆损坏,隋某某受伤,事故后赵某某驾驶辽B****6号小型普通客车将隋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驾驶肇事车辆返回自家车库将已卸下的座椅重新安装好后返回现场并报警。隋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死亡,经鉴定,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若审判阶段达成赔偿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文福

检察官助理:于双盛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0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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