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0********,汉族,高中文化,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车间外主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B****0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桃房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甲相撞,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为隐瞒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向侦查机关谎称系刘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因腹膜后广泛性出血而死亡,交通损伤可以形成。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刘某甲、尚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司某某、魏某某、党某某、王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王某甲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妍妍
检 察 员: 王丽华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