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赵XX,男,2000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2000XXXXXXXX,回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路46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2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7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赵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市封丘县X008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应举镇境22公里+600米南侧,在与相对方向石X持A2驾驶证驾驶豫XXXXXX豫GZ110挂半挂货车会车前,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滑后与豫XXXXXX/豫XXXXX挂半挂货车相撞,后豫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反弹撞上道路东侧人行道树木,致乘车人于XX从车内甩出,摔落在道路东侧排水沟西缓坡当场死亡,封X轻微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XX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查询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石X、都XX、封X、贾XX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肇事后,被告人赵XX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振阔
检察官助理:尹勋峰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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