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十八里**村,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鲁******号普通低速货车,沿冠县**镇**村至省道260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东路段时,与被害人霍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霍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乘车人霍某乙受伤,经鉴定,霍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冠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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