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住址**。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5时1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4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冠县20KM+800M处(原省道259线范寨张坊路段),与前方顺行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追尾相撞,致使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达成谅解协议。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22电话报警,事故科民警勘查现场后,将赵某某带至事故科询问。2020年8月13日事故科民警电话通知赵某某到案,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增宪
检察官助理 许立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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