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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武涛,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文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平邑县**镇**庄路段时,与刘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车载刘某乙一人)发生碰撞,致刘某甲、刘某乙受伤,车辆受损。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认定,赵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刘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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