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S31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鄄城县**街道**村村**附近处,因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车速,与同向在前由鄄城县古泉街道白彦屯村村民叶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两轮车相撞,致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于2020年4月23日投案。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照片、爱玛牌电动两轮车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现场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康腾达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监视居住于鄄城县**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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