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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7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云G****9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王某甲、王某乙由西林县马蚌镇往古障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G357线2294KM+726M处,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并驶出路外碰撞山体边坡,造成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甲、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袁平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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