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5时36分,被告人赵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辽B****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小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大线22公里+300米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被害人郝某某所持的树枝相刮撞,造成车辆损坏、郝某某受伤。肇事后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郝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研究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晓杰
检察官助理:陈晓霞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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