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1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省**县人,住**省**县**镇**村**集**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11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1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皖F*****农用三轮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路与**路交叉口北100米处,由于车速过快,未确保交通安全,将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王某甲撞倒,致王某甲受伤。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系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录: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