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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户籍所在地谷城县**镇**街**组,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东风牌洒水车,由谷城县开发区至县殡仪馆,行至殡仪馆公墓内道路停车准备浇水作业时,因停车措施不当,车辆溜滑至站南大道景观地坪处,将在该处作业程某某(女,殁年60岁)及李某甲(女,殁年62岁)碾压,致程某某、李某甲死亡。2019年12月24日,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某、李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9日,赵某某与两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赵某某连同相关机构、人员支付程某某家属赔偿金60万元,支付李某甲家属赔偿金66万元,取得了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停车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传琪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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