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楼**单元**室,居民。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马营村口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刘某某、李某某相撞,致刘某某、李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9月21日,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2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2020年9月23日,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61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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