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11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11976010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台吉营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B****3”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黑B****挂”普通半挂车,沿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肇工街建设大路路口向东转向时,因其驾驶的机动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载物超载,致挂车IV轴右车轮脱落飞出与在道路南侧人行道内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医学证明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验记录、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4.其它证据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健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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