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平武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7时2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BL****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05线由江油市城区方向往绵阳市方向行驶,当行至省道205线三段(河西大桥258KM+500至九岭镇275KM)261KM+600M地段时,被告人赵某某所驾驶车辆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川B8****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系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 磊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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