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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现暂住**路**号**幢**室。2019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无延长审查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被告人赵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所在**公司的牌号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违反禁令标志右转弯驶入**路,不慎撞到了正由东向西横过**路的被害人汪某某(男,1953年12月20日生,安徽省南陵县人)并将其卷入车底,被害人汪某某遭该重型自卸货车第三、四轴右侧轮碾压、推挤后,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当即停车,拨打110、120报警及请求医疗救护并等候在现场接受调查处理。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经浦东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通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事故,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安内网信息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汪某某以及被害人之妻王某某和其他证人的身份情况。

2.浦东公安分局内网查询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2019年3月27日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赶赴现场进行勘查,120救护车到场后确认被害人已经死亡,警方勘查完毕后对该赵进行了询问。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被刑事拘留并被逮捕。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部门涉案车辆领取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证实,浦东公安分局于2019年3月27日对被告人赵某某所驾牌号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证以及该车予以扣留,同年2019年4月24日,涉案车辆发还给了被告人赵某某。

4.被告人赵某某的驾驶证、公安内网驾驶证信息、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货车行驶证、公安内网车辆信息、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保险单等书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准予驾驶B2车型,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具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涉案车辆所有者系“**公司”,可用于普通货运,案发时车辆检验在有效期内。另证实涉案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5.被告人赵某某的酒精测试结果、吸毒人员尿检登记表证实,案发时该赵既无酒驾,也无毒驾的情形。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汪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因头部和腹部外伤,救护车到达时,该汪已不幸死亡,同年4月24日,遗体被火化。

7.浦东新区检察院电话记录、预赔款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所在单位先行向被害人家属预赔付了丧葬等费用人民币5万元,这5万元费用待保险公司理赔后予以扣除并返还给**公司。

8.目击证人瞿某甲(其要求个人信息保密)的证言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土方车在**路**路口右转弯时,未注意到路边行人,将提着水,低着头横穿道路的被害人(一个老头)卷入车底、碾压致死。另证实该赵发现出事后,立即停车查看并当场拨打了120和110电话。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正在案发地路口南侧,眼角余光瞥见有一辆大货车正在路口北侧右转弯,后发现工地上一个正在工作的泥瓦工被压在该大货车右后轮下,已经死亡。

10.证人冶某某、夏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公司驾驶员,该赵驾驶的货车无安全隐患。案发当日,被告人赵某某系受该司安排至**垃圾处置场等处执行货运任务,另证实该司进入**垃圾处置场时,门口的保安只要登记一下车牌就能让车辆进入卸货。还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向证人冶某某汇报出了交通事故。

11.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汪某某是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瓦工。该司在**垃圾处置场**码头做土建工程。后得知被害人汪某某在**路**路口被一辆土方车撞了。其中证人王某某还证实被害人汪某某系其丈夫。

12.证人瞿某乙证实,案发地**废弃物处置场内的道路允许土方车、小客车等社会车辆进入。

1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均附有照片)相关鉴定意见分别为:被害人汪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等多发损伤死亡;行人汪某某遭受过沪******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第三四轴右侧轮碾压、推挤可以成立;可以排除沪******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14.浦东公安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证据收集、固定的情况。

15.浦东公安分局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对本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故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6.浦东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依据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通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汪某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承担次要责任。

17.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旭峰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浦东看守所。番号3**-1900****。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补充材料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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